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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时间:2015-07-29 来源:puyang 点击量:

濮审经责报〔2015〕13号



被审计单位:濮阳经济开发区


审计项目:2014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濮阳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3月10日至6月15日,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2014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并延伸审计了王助镇、新习镇、胡村乡、昆吾路办事处(以下简称昆吾办)、皇甫路办事处(以下简称皇甫办)、濮上路办事处筹备组(以下简称濮上办)、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农业园区、园林绿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预算执行单位。对开发区地税局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开发区财政、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预算执行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濮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开发区2014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反映,本级财政收入预算为63942万元,当年实际完成64285万元,为年预算的100.6%,其中,一般预算收入6424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39万元。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49888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收入200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512万元,2014年财政总收入116685万元;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为100036万元,实际财政支出99826万元,为年预算的99.8%,其中,一般预算支出76921万元,基金预算支出22905万元,预算执行中上解上级支出16149万元,债券还本支出500万元,财政总支出11647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算账,2014年年终滚存结余210万元。

2014年度,开发区地税共完成税收收入63752万元,其中,区级税收收入5404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收5467万元,同比增长11.3%。

二、上次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开发区财政局对201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压减“三公”经费控制指标、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三公”经费专项治理等规范财政管理,财政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受政策和体制机制影响,开发区对以前年度审计出的部分违规问题不重视,未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如部门预算编制不全面、未将全部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单位,部分非税收入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财政支出进度不平衡,应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公务卡使用不普及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审计评价意见

2014年,开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围绕年初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区财政预算,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完成了财政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从审计情况看,在财政管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财政体制改革步伐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执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个别支出项目缺乏合法性和效益性,支出控制不严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与往年预算执行情况相比,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类似违规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上级转移支付规模不能完全掌握,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中出现不协调的现象;三是没有形成对财政运行的实质性权力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向市人大报告的预算只是粗线条的框架,缺乏深入、具体、细致的报告,人大对预算资金的安排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议;四是多数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分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定,致使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对照性依据不足,难以真正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五是在财政内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不分,监督效率较低。延伸审计的乡级财政和预算单位存在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对票据把关不严、应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等现象,且仍存在有会计记录不规范,明细科目使用不当等问题,未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法规。

开发区地税局在税收征管方面,如应征未征部分税款现象依然存在。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开发区财政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1. 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纳入预算金额17234万元

(1)转移支付收入14894万元未纳入预算,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157万元未纳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收入8737万元未纳入预算。

(2)上一年度结余资金340万元未纳入预算。

(3)债券转贷收入2000万元未纳入预算。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不得少列、隐瞒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2.部分支出预算编制不合理

从2014年度财政总预算、总决算报表看,预算编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

(1)部分预算项目调整数额和比例较大

调增比例较大的项目有:“国防支出”调增20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调增121.74%;“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调增152.86%;“粮油物资储备支出”调增93.75%;“其他支出”调增110.67%。

调减比例较大的项目有:“节能环保支出”调减90.87%;“商业服务业等支出”调减32.81%;“预算费”调减100%。

(2)“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年初没有编制预算,年终决算支出65万元。

(3)支出预算编制未细化,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其他支出比例较大,没有明确具体的单位和具体的项目,大量的资金在年初预留在财政部门。2014年编制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64826万元,安排在各类其他支出科目13430万元,占总预算的20.71%。年终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总额76921万元,实际安排在各类其他支出科目19211万元,占总决算的24.97%。

上述行为与《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2002年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应当细化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部门预算逐步细化到项目;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细化支出预算编制。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2014年,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向社会公开本级财政预决算。开发区政府部门仅编制了公用经费总预算,对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没有在预、决算编报中单独分项编报,各单位未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

上述行为与《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预〔2012〕220号)第四条“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财政预决算,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同时按照预算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支出,并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推进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的措施和办法。

4.虚收财政收入6270万元

(1)非税专户通过园林绿化局虚收空转财政收入2520万元。

2014年5-6月,非税专户收园林绿化局缴入森林植物检疫费2520万元并上缴国库,2014年12月国库退回非税专户。

(2)非税专户通过区住建局虚收空转财政收入1750万元

2014年5-6月,住建局分两次上缴非税专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1750万元,非税专户缴入国库;2014年12月,国库分退回非税专户,形成虚收空转。

(3)非税专户通过农业园区虚收空转财政收入1950万元

2014年6月农业园区缴入非税专户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1950万元,非税专户缴入国库;2014年12月国库退回非税专户;2014年12月非税专户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1950万元退回农业园区,形成虚收空转。

(4)胡村乡虚收财政收入50万元

胡村乡计生所2014年6月乡财政所拨入资金50万元,同期以上缴社会社会抚养费的名义缴开发区国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3〕51)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财政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可以采用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两种方式”的规定。

根据开发区财政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开发区财政处以5万元罚款。

5.应缴未缴预算收入199800.96元

(1)2014年度,基建专户利息收入157281.80元,未上缴国库。

(2)土地出让金专户2014年度利息收入119467.35元,上缴国库76948.19元,剩余42519.16元未上缴。

上述行为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二条第五款“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责令及时上缴国库。

6.未按规定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未按预备费开支范围动用预备费

2014年,开发区财政年初预算设置预备费600万元,实际动用预备费600万元,动用过程中均是根据临时需要用于教育等其他项目建设资金,未按规定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未按预备费开支范围动用预备费。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617.90万元

2014年,区财政向非预算单位拨付经费617.90万元列一般预算支出,其中:拨付市国税局20万元,市国税局征收局90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30万元,开发区国税局230万元,华龙区国税局10万元,中原油田国税局40万元,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50万元,市人行中心支行6万元,市公安分局所辖开发区各分局及派出所101.90万元,开发区武装部5万元,工商局开发区分局21万元,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1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第三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关于对〈关于规范地税系统经费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豫财预〔2001〕240号)规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提取税收增量经费、代扣代缴手续费之后,一律不得再对地税部门安排其他经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者,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将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根据开发区财政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开发区财政处以5万元罚款。

8.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调剂资金11260万元

根据2014年度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报表显示,开发区财政存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调剂资金11260万元的情况。

较大调增项目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49万元、“教育支出”30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2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89万元等。

较大调减项目有:“节能环保支出”508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100万元、“农林水支出”3102万元等。

上述行为与《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2002年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按照预算、拨款程序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严格控制。

9.新农合账户统筹基金结余超规定

截至2014年底,统筹基金累计结余32964107.63元,按规定不应超过2014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即新农合收入62006766×25%=15501691.50元,实际结余比例为53%,超规定结余17462416.13元。

上述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10.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138850.19万元

(1)2014年财政总预算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116937.55万元,其中,超过一年未清理的数额469171712.28元。

(2)2014年土地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16491.86万元。

(3)2014年基建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5374.78万元。

(4)2014年社保专户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28万元。

(5)2014年新农合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18万元。

上述行为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七条“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第三十一条“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及时清理。

11.滞留专项资金9806.97万元

(1)2014年教育专户滞留专项资金4346.23万元,其中超过一年未清理资金30313741.30元。

(2)2014年基建专户滞留上级基建专款3075.90万元。

(3)2014年社保专户滞留专项资金811.92万元。

(4)2014年卫生专户滞留专项资金655.57万元,其中滞留超过一年的资金1951998.34元。

(5)2014年土地专户滞留专项资金578.15万元。

(6)2014年农财专户滞留专项339.20万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严格按规定执行,加强对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项目进展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12.闲置财政资金2284.44万元

(1)2014年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闲置财政资金2076.76万元。

(2)2014年政府采购专户闲置财政资金197.01万元,其中闲置一年以上财政资金共计1970103.94元。

(3)2014年社保专户闲置专项资金10.67万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将上述资金纳入预算重新安排使用。

13. 不规范票据列支679.43万元

2014年度,开发区财政基建专户列支区内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工程款、监理费等共计679.43万元列基建支出,无相关发票。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取得合法票据入账。

(二)开发区地税部门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 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1)未足额征收或未在例征期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085776.66元

①濮阳斛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422634元。

②濮阳市海博兽药有限公司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60633.33元,滞纳金25299.75元。

③濮阳隆润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度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83906元。

④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2012-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基数)。

⑤北京国祥伟业酒店有限公司未缴纳2012年-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共20400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开发区地税局加大对企业申报纳税的审核,并依法追缴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

(2)未足额征收、未在例征期内征收房产税196653.83元

①未征收濮阳隆润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4-12月份房产税49317.83元。

②未在例征期内征收北京国祥伟业酒店有限公司2013年度房产税147336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开发区地税局加大对企业申报纳税的审核,并依法追缴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

(3)应征未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5500元

应征未征濮阳市中原路金爵俱乐部2013-2014年度文化事业费33000元、濮阳市黄河路大水湓游泳场2013-2014年度文化事业费2500元。

上述行为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开发区地税局加大对企业申报纳税的审核,并依法追缴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和滞纳金。

2. 开发区地税局经费账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1)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助51765元

2014年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形式以每人105元的标准发放补助51765元。

上述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国办发〔1987〕49号)第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物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帐等”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2)不规范票据列支16890元

2014年,开发区地税局无明细清单等不规范票据列支文体用品费、办公费、维修费、耗材费、印刷费等共计16890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3)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37042.20元

2014年,开发区地税局超过规定限额和范围使用现金支付文体用品费、办公用品费、报刊费、维修费等37042.20元。

上述行为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三)延伸审计乡办和区直单位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1.由于个人虚假申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161人领取民政、社保专项资金203494.26元

(1)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数据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供的人口死亡数据对比发现:已死亡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83人。领取金额19256.26元。

(2)开发区民政局提供的城乡低保数据、五保供养数据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供的人口死亡数据对比、与农村两委干部数据对比发现:2014年度死亡人员领取城市低保7人、金额15740元(其中:2014年死亡的2人,2013年死亡的4人,2009年死亡的1人);死亡人员领取农村低保56人、金额47046元;2014年度农村两委干部领取农村低保13人、金额12177元;农村两委干部领取城市低保2人、金额4575元。

(3)区民政局向不符合五保分散供养条件的人员发放救助资金11100元

2014年,开发区民政局向5名不符合五保分散供养条件的人员发放救助资金,涉及金额11100元。

(4)民政局向不符合享受孤儿生活救助人员发放救助资金93600元

2014年,开发区民政局向13名不符合孤儿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救助资金,涉及金额936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第七项“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向低保对象‘突击’发放补助金、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范围,以及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每一笔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合规、真实和准确”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十一条每三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中关于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的要求。通知中要求“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规定。

2.由于个人虚假申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不严,造成7人重复领取社保、民政等专项资金23052元

(1)开发区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数据与农村低保数据对比发现:2014年度有1人既享受五保供养又享受农村低保,金额1782元;

(2)开发区提供的企业养老保险数据与城市低保数据对比发现:重复享受企业养老与城市低保共6人、金额2127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第七项“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向低保对象‘突击’发放补助金、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范围,以及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每一笔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合规、真实和准确”的规定。

3.多报集中供养人数70人,多领取五保集中供养资金17150元

经审计抽查发现,新习乡民政所2014年第一季度申报五保集中供养人数91人,经查实,新习乡敬老院实有集中供养人员21人,其余70人为分散供养人员。五保集中供养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季度800元,五保分散供养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季度555元,新习乡民政所将分散供养人员70人按集中供养方式申报,每人每季度多领245元,共多领取了17150元的生活补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4.领取企业养老保险金17名人员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8325.94元

经对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2014年4月至12月养老金发放数据与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2014年度养老金发放数据,发现共有17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金人员重复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计8325.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5.1140人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造成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多补助资金364800元

2014年度1140人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造成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多补助资金364800元。

经过审计和延伸审计,2014年有17名财政供养人员、116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1007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2014年中央、省、市三级补助标准320元计算,2014年多补助资金364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四、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和《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发〔2009〕68号)第八条第二款“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的规定。

上述1-5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决定移送开发区纪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处理。

6.开发区5个家庭用已经过期的一代残疾人证领取计生家庭特别扶助资金53896元

2014年度,开发区支付伤残特别扶助资金93496元,审计人员对8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3人领取的特别扶助资金进行延伸审计,其中3人残疾人证信息属实,其余5个人残疾人证均为已过期的一代证。上述没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家庭2014年度共领取伤残特别扶助资金53896元。

上述行为与《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开发区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上述不能提供二代残疾人证的计生特扶家庭重新核实认定,对不能提供二代残疾人证的家庭要依法取消其享受计生特别扶助资金的资格。

7.不规范票据列支1556114.49元

(1)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规范票据列支525186.09元

①2014年度,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发票要素填制不完整或无相关明细清单的票据列支维修费、办公用品费、耗材费、修车费等共计71432.09元。

②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灶不规范票据列支453754元,其中:公务灶白条列支烟酒款325084元,无明细清单列支酒、食品、饮料等费用128670元。

(2)农业园区不规范票据列支478578.20元

(3)濮上办不规范票据列支198240.20元

(4)财政局机关财务不规范票据列支123669元

(5)组织人事劳动局不规范票据列支89475元

(6)新习镇民政所不规范票据列支70614元

(7)管委会办公室不规范票据列支46074元

(8)胡村乡计生所不规范票据列支24278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开发区财政部门加大对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各有关单位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原始票据严格把关,保证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

8.变通业务性质列支272655元

(1)开发区财政局变通业务性质列支111001元

开发区财政局以购置办公用品、耗材、日杂用品的名义从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圣元商贸有限公司、濮商商行、百姓生活购物广场等商家购买烟酒及其他物品共计111001元。

(2)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变通业务性质列支72681元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以购买办公用品名义支付百姓量贩、银座商城等共计72681元,发票明细开具内容为购买书、打印纸等办公用品。

(3)濮上办变通业务性质列支54745元

①濮上办机关财务变通业务性质列支37965元

2014年,濮上办以购置办公用品、打印纸的名义从日升商贸有限公司、绿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金宏商贸有限公司、银座有限公司京开大道分公司等单位购置烟酒及其他物品共计37965元。

②濮上办支重办变通业务性质列支16780元

2014年度,支重办以购买打印纸的名义从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京开大道分公司、百姓量贩有限公司、绿城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单位购置其他物品等共计16780元。

(4)农业园区变通业务性质列支34228元

①农业园区办公室(零余额)变通业务性质列支20928元

②农业园区办公室变通业务性质列支13300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上述单位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取得合规票据。

9.挤占专项经费93572.01元

(1)胡村乡计生所挤占专项经费60572.01元

2014年,胡村乡计生所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餐饮费、食品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共计60572.01元。

(2)开发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挤占再就业资金33000元

2014年1月5号凭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将开发区城区劳动保障事务所2014年度房租费33000元,列专款支出—再就业服务补贴。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10.开发区办公室向区计生委摊派,导致计生委挤占计生事业费194000元

2014年度,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区计生委报销各项办公费用共计194000元,区计生委账面显示:1月报销办公用品一批9900元、公务招待费9300元、电脑耗材一批38000元、燃料费16000元;3月报销办公用品一批26000元;6月报销办公用品一批2040元、印刷费33000元、公车维修费16850元、印刷费一批23200元、公车维修费19710元。

上述行为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第四条“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管委会办公室不得在其他单位列支费用。

11.扩大开支范围,挤占经费支出130323元

(1)开发区管委会扩大开支范围39433元

①2014年度,开发区管委会为区人劳局报销汽油费、汽车维修费用共计32335元。

②2014年,管委会办公室出差人员超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2098元、违反规定购买工艺品5000元。

(2)濮上办挤占经费支出50000元

2014年6月濮上办将胡村乡老家属院旱厕改造费50000元列经费支出。

(3)财政局挤占经费支出40890元

2014年9月列支星海化工厂生活区及黄河生活区零星工程款30000元;12月为六建、黄河、星海、祥和苑等生活区购置玻璃钢垃圾桶、玻璃钢垃圾屋10890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12.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助41680元

(1)管委会办公室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值班补助25880元

(2)濮上办机关财务在“拆迁费”科目以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15800元。

上述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国办发〔1987〕49号)第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物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帐等”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13.再就业补贴发放标准不统一

2014年度,开发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在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时执行标准不统一,2014年1月至6月,对开发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皇甫办劳动保障所、城区劳动保障所、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昆吾办劳动保障所、濮上办筹备组劳动保障所等7个单位发放的标准是每人每月880元,对胡村乡人民政府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625元,对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群众信访工作部、新习镇小堤小学、园林绿化局、总工会、濮阳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社区管理中心等8个单位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550元。2014年7月至12月,除对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昆吾办劳动保障所、濮上办筹备组劳动保障所等3个单位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000元外,其他单位的发放标准均未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与《关于调整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濮人社〔2013〕252号)中有关“市城区(含华龙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就业〔2014〕14号)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严格按规定执行。

14. 大学生见习补贴发放标准不到位

开发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在发放大学生见习补贴时,发放标准不到位。按规定从2013年7月,政府对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开发区劳动就业中心自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对21名见习大学生中的14名学生发放的见习生活补贴均是每人每月500元,比规定标准每月少发200元,共计少发11800元。

上述行为与《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3〕42号)第十六条“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自2013年7月11日起,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按标准发放。

15.以拨代支24.61万元

(1)昆吾计生办2014年度支付各管区经费20.35万元。

(2)胡村计生办2014年度拨付下属各管区经费4.26万元。

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改正。

16.结余科目结存资金过大且超过两年以上未使用

2014年,区计生委结余科目显示:上年结转2373095.34元,本年收支平衡,年末结转下年2373095.34元,连续两年度结余资金2373095.34元。

上述行为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第二条第五项“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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