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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制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濮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大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所在,是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预防腐败的内在要求。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理念,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我区行政权力运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将行政纳入法治化轨道,从严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既能促进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时限履行职责,又能促进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举措。公开、透明、高效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清单式公开、确责,进地流程优化、再造,将有力促进办事程序简化、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制约等工作的开展。同时,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将有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等现象出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形成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紧紧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坚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规范决策权行使
行政机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行为,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1. 明确决策权限。依法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明确上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决策权责,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
2. 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制度。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重大决策作出前,要建立风险评估预测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顺利实施。
3.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行政机关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4. 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于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提请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当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应当行使否决权。领导干部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二)规范执行权运行
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间和急事急办、能快则快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办复,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施政、高效履政、廉洁从政。
1. 加强内部权力制约。行政机关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析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2.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要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少企业登记注册和办事的关卡,取消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接住管好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彻底放开、不截留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
3.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行政机关要将本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两个清单”行使职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两个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责等的调整变化,及时对“两个清单”作出调整。
4. 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5.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等内容,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求、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6. 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部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减少区乡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或跨部门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由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经管的罚缴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严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任务和指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7.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 坚持行政权力执行公开透明。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创新完善公众参与行政权力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权力行使中涉及重大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采取公示、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专家论证、听证等形式,提高公众对行政权力执行的参与度。
9. 建立行政机关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机关重大执法行为,要向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三)规范监督权行使
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1. 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对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研究决策情况,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出台及执行情况,按照“两个清单”行使职权情况,行政权力运行合法合规性和廉洁性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2.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检查方式。行政监察机关要创新方式、畅通渠道,通过列席有关会议和述职述廉会议,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走访调研,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资料等方式,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监督。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要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3. 完善监督检查结果管理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建立检查档案,连续记载、存档,实行台账化管理。对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实行跟踪监督、预警提醒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规定及时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4. 发挥监督检查结果的效用。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行政机关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责任追究
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严格责任追究的划分。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整顿调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辞退、免职、行政处分。根据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应同时追究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3.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对应实施责任追究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成立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责任追究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议、批准后实施。对《责任追究建议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盒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被追究对象处理应当在15日内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告实施追究的行政监察机关。有关部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4. 依法合规实施责任追究。行政监察机关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5.健全责任追究申诉机制。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和受理申诉的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 主动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象应如实说明和提供有关情况、信息、资料,不得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7. 及时归档责任追究情况。将责任追究情况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办)、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配套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健全规范决策权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决策权的指导、监督,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完善“两个清单”,指导部门规范执行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监察机关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创新监督方式,善用各类监督力量,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厉问责,硬起手腕,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纠错问责体系。各乡(镇、办)政府(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抓好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工作,把业务工作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
(二)加强廉政教育。把廉政教育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基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的自觉性、做全面推行依法治市的忠实执行者、“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自觉实践者。
(三)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导考核,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的个人,要实行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打造“阳光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维护我区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