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推进各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尽职责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监察局对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工作。对需调离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移送有关人事部门处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要求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1.没有按时公开的;
2.没有比较规范的公开载体的;
3.没有公开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4.没有公开办事依据、收费标准、程序、时限、方式、方法和结果的;
5.没有公开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
6.没有公开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管委会的重要工作,包括管委会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等;
7.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项目情况的;
8.没有公开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
9.没有公开便民措施的;
10.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搞假公开、半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公开内容没有质和量的具体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应公开的保密事项予以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拒绝监督与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公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的。
(九)抓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致使本级辖区内未按规定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
(十)未制定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以及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十一)未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的。
(十二)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一)未报负责人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向负责人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被评定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合格的部门,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向负责人说明了行为错误并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有不良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评模等资格,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书。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要向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报告工作安排意见和半年一次的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档案,便于查询。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督查制度。每年由政府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人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至少一次大的检查。
第十四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5天内向作出处理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局机关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对政纪处分的复核复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