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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号

时间:2016-01-25 来源:puyang 点击量: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3】136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196公顷(合37.794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濮水办事处筹备组、前漳消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复核,依照豫政【2013】11号、濮政【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3年度第二十五批城市部分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濮源路西、建设路南,石化路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濮水办前漳消村集体土地37.79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2494404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37.794亩×66000元/亩×40%= 997761.6 元 

安置补助费:37.794亩×66000元/亩×60%= 1496642.4元 

五、青苗补偿费:37.794亩×1400元/亩=52911.6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1437576.7 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37.794亩×1800元/亩= 68029.2元 

2、公墓补助费:37.794亩×100元/亩= 3779.4 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37.794亩×2000元/亩= 75588元 

4、清点其他附着物:1290180.1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和评估表)

以上费用总计:3984892.3元(大写:叁佰玖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贰元叁角)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和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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