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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0号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18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333公顷(合20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胡村乡政府、坟抬头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复核,依照豫政【2013】11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河南浩昌城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坟抬头村东、省道101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胡村乡坟抬头村集体水浇地1.2961公顷、农村道路0.0372公顷,合计1.3333公顷(合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1080000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20亩×54000元/亩×40%=432000元
安置补助费:20亩×54000元/亩×60%=648000元
五、青苗补偿费:20亩×1200元/亩=24000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431240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20亩×1800元/亩=36000元
2、公墓补助费:20亩×100元/亩=2000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20亩×2000元/亩=40000元
4、其他附着物:353240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以上费用总计:1535240元(大写:壹佰伍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元)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和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