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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3号

时间:2016-06-24 来源:puyang 点击量: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 13 号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67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092公顷(合9.138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王助镇政府、后南旺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复核,依照豫政【201311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濮阳市2015年度第四批乡镇部分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濮水路西、S101路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王助镇后南旺村集体土地9.13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511728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9.138亩×56000元/×40%=204691.2元 

安置补助费:9.138亩×56000元/×60%=307036.8元 

五、青苗补偿费:9.138×1400/亩=12793.2

六、附着物补偿费:190984.2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9.138亩×1800/=16448.4元 

2、公墓补助费:9.138亩×100/=913.8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9.138亩×2000/=18276元 

4、其他附着物:155346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以上费用总计:715505.4元(大写:柒拾壹万伍仟伍佰零伍元肆角)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和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5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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