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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号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682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085公顷(合19.6275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精神,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皇甫办事处、前皇甫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3】11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濮阳市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皇石路)濮瑞路至创达路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皇甫办前皇甫村集体土地1.3085公顷(合19.62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1187463.75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19.6275亩×60500元/亩×40%=474985.5元
安置补助费:19.6275亩×60500元/亩×60%=712478.25元
五、青苗补偿费:19.6275亩×1400元/亩=27478.5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482635.25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19.6275亩×1800元/亩=35329.5元
2、公墓补助费:19.6275亩×100元/亩=1962.75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19.6275亩×2000元/亩=39255元
4、清点其他附着物:406088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以上费用总计:1697577.5元(大写:壹佰陆拾玖万柒仟伍佰柒拾柒元伍角)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濮政〔2010〕47号、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