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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21号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 21 号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858号文批准征收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集体土地6.2428公顷(合93.6416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昆吾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的调查情况,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会同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补偿方案拟定,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濮阳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市(部分)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站前路南、濮上路东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集体土地93.6416亩。其中;站前路占地7.7435亩于2012年3月29日已补偿到位,本次不在给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7559032.8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85.8981亩×88000元/亩×40%=3023613.12元
安置补助费:85.8981亩×88000元/亩×60%=4535419.68元
五、青苗补偿费:85.8981亩×1400元/亩=120257.34元
六、附着物补偿费:3821268.27元
1、水利、电力农田设施补助费:85.8981亩×1800元/亩=154616.58元
2、公墓补助费:85.8981亩×100元/亩=8589.81元
3、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85.8981亩×2000元/亩=171796.2元
4、清点其他附着物:3486265.68元(详见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以上费用总计:11500558.41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万零伍佰伍拾捌元肆角壹分)
七、社会保障费: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和濮劳社〔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八、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九、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5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3-611605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