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网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门户网站后台。
第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利用网站、邮件以及其它交互性栏目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网络管理员一旦发现网站信息内容中包含有害信息或链接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删除或取消。
第四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五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备份,以备服务器受破坏后能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里的多余、无用、临时文件进行删除工作。
第七条 任何要上传文件至网站服务器的人员必须先对要上传文件进行病毒检测,确保没有病毒感染后方可上传。
第八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入侵和传播。
第九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升级服务器系统,安装必要的系统补丁,预防网络安全漏洞;定期检查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以防止网络安全设备、设施漏洞对网络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第十条 任何浏览、登录开发区门户网站人员若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遵循制度,做好网络维护工作。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一旦出现网络故障应立即报告网络技术负责人,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更新开发区门户网站内容,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应努力配合网络管理员做好网站更新工作,提供详细的网站更新资料。
第十三条 定期安排各乡(镇、办)、区直各单位信息联络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安全培训,加强其计算机网络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定期安排网络管理员参加计算机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其网络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