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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建设资金是列入土地宗地成本的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建设费用。
第三条 安置建设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
(三)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四)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原则;
第四条 资金拨付办法
安置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总费用以财政部门评审报告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核算单为准,实行单体拨付,原则上五期拨付,第一期,安置房工程完成正负零建设,拨付工程造价的20%;第二期,主体完成50%,拨付工程造价的50%;第三期,安置房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至工程造价的75%;第四期,安置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含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后,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5%;第五期,工程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安置房交付使用一年后拨付(或按合同约定年限拨付)。
第五条 安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由办事处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应写明项目名称、评审金额、评审工程建设内容、目前工程进度、列入宗地成本金额、已拨付金额、本次申请金额等,同时应真实准确提供相应资料:第一、二、三期需提供市财政部门评审报告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核算单、列入宗地成本的安置建设费用、评审的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第四期需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安置房建设结算报告。
(二)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确认,提出拨款建议。
(三)区财政局对申请拨款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拨款意见。
(四)分管城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任审签。
(五)区财政局按照审签意见进行拨付。
(六)整个棚改安置项目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决算,资金盈亏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濮经开管办〔20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 件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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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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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程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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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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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宗地成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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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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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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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收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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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初审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管委会分管城建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管委会主任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