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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亿万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方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机构: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2019-7-1 名 称:濮阳亿万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方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濮开环审[2019]34号 |
濮开环审[2019]34号
关于濮阳亿万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产20万方混凝土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濮阳亿万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濮阳亿万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方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濮阳经开区新习镇洪福路刘堤口村村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主要在原有场地进行建设,主要年产20万方混凝土。
二、本项目已经经开区发改部门备案(2019-110972-47-03-002344),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本项目用地经新习镇人民政府确认,属建设用地,符合新习镇规划。
三、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同意本项目在拟选地址建设。
四、建设期间,你公司需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六个100%”,减少施工期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间能够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3)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外运时采用苫布覆盖,定期清运到城市建设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生活垃圾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
五、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要求落实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快自主完成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主要为车辆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肥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主要为搅拌机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原料堆场粉尘、装卸及运输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筒仓呼吸孔产生的粉尘、上下料粉尘和运输车辆动力起尘。搅拌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筒仓呼吸孔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高于筒仓3米排气筒排放;全部生产设备、物料堆放场、物料输送皮带等采取全密闭方式,各工段按环评要求设置喷淋装置和废气治理设施,厂区车辆出入口安装封闭式洗车设备。
(3)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安装减震垫、选用低噪声设备、再经墙体隔音及距离衰减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
(4)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各类清洗废水产生的砂石、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仅对本项目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19年7月1日
报告正文链接:http://www.pyjkq.gov.cn/open_pyjkq_attached/file/20191216/20191216114637_691.doc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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