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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油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机构: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2019-5-31 名 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油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文 号:濮开环审[2019]30号 |
濮开环审[2019]30号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油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油库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报批版)收悉。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油库新建项目环评文件由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6日予以批复(濮开环审[2017]44号)。厂区西北角原有油污水处理设备拆除,于厂区东北角新建一套油污水处理设备,同时将罐区进行防渗改造,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对本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变更分析。
二、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编制内容。
三、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快自主完成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原有项目废水产生量不发生变化,改址建设的污水处理系统收集清罐废水和罐底切水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作为厂内消防应急水或绿化用水不外排,清罐废水不再委托外单位处置。
(2)项目变更后,废气、噪声、固废均不发生变化。
五、本批复仅对本项目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5月31日
报告正文链接:http://www.pyjkq.gov.cn/open_pyjkq_attached/file/20191216/20191216113342_323.doc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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