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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 28号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 28号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83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5797公顷。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据濮政【2015】10号文件的精神,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会同濮上街道办事处、四行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依照豫政【2016】48号、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濮阳市201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部分)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位置:桃源路西、尚和路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征收濮上街道办事处四行村集体土地0.3928公顷(合5.89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518496元。其中:
土地补偿费:5.892亩×88000元/亩×40%= 207398.4元
安置补助费:5.892亩×88000元/亩×60%= 311097.6元
五、附着物补偿费:4959655元
1、公墓补助费:5.892亩×100元/亩=589.2元;
2、村集体公共支出及公共设施补助费:5.892亩×2000元/亩=11784元;
3、清点其他附着物:4797381.8元(详见豫兴源咨报字【2020】第015号);
4、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补助费:149900元;
以上费用总计:5478151元(大写:伍佰肆拾柒万捌仟壹佰伍拾壹元)
六、社会保障费:按照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障部门。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八、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提出,联系电话:0393-6116053。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