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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正山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14 来源:濮阳经开区 点击量: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开环罚决字〔2021〕第3号

 

濮阳市正山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30DWXH

地址:濮阳市王助乡铁炉村南S101与大广高速交叉口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博

 

我局执法人员张明杰、杨学慧于202012月10日对濮阳市正山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物料扬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50万吨砂石骨料项目封闭料仓南侧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2020年9月4日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账号:4109030101600126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中原西路440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肖文川

联系电话:0393-6681158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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