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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昌原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14 来源:濮阳经开区 点击量:2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开环罚决字〔2021〕第2号

 

濮阳市昌原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1947718K

地址:濮阳市石化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为利

 

我局执法人员刘峰、张鹏超于202011月1日对濮阳市昌原电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5m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和年产4000万块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主要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规定,以及2020年11月8日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原有项目未生产,新建生产设备未继续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的情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增生产设备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33.0541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陆仟陆佰壹拾元整(661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账号:4109030101600126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中原西路440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肖文川

联系电话:0393-6681158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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