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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迪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开环罚决字〔2021〕第4号
沁阳市迪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867HG2D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与濮水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晶晶
我局执法人员王业强、王喜呈于2021年1月6日对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承包中农发治污设施的提升改造及运行管理工作,并承担因环保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产生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3日因你单位负责的2,6-二乙基苯胺(DEA)装置东酸洗塔循环泵故障致使中农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超标,排放浓度为153.7mg/m3,超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标准值120mg/m3的0.28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农药制造类的规定,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以及2021年1月7日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021年1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DEA装置东酸洗塔循环泵可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严重,且配合工作积极改正的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账号:4109030101600126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中原西路440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肖文川
联系电话:0393-6681158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