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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新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开环罚决字〔2021〕第15号
濮阳市新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541128J
地址:濮阳市省道101与省道212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明增
我局执法人员刘峰、张淼于2021年3月29日对濮阳市新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0000吨干粉砂浆项目,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开环罚先告字〔2021〕第1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配合检查等裁量因素,以及该项目经济发展局备案总投资为105万元,法定处罚上限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法定处罚下限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河南省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账号:4109030101600126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2日
行政机关地址:中原西路440号
邮政编码:457000
行政机关联系人:肖文川
联系电话:0393-668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