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区划。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有关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流域排污口设置管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组织申报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区本级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九)统筹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十)负责应对区本级气候变化工作。监督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和政策。
(十一)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行政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党建、会务、保密、档案、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整理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科。承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相关环境监测等综合业务技术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境监察大队。承担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生态破坏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承担上级督办交办、举报、投诉案件的査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应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主要负责同志:
局长:刘更生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30 冬季8:00—12:00,14:3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公地址:中原中路440号216、221室 邮编:457000
六、办公电话:0393-6116158 0393-668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