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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指南》的通知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指南》的通知
濮建文〔2020〕73号
各县(区)住建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化管理,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濮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濮政〔2017〕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制定了《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指南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房建和市政公用工程)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发布制度
第二条 本指南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濮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濮政〔2017〕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建管科、勘察设计科和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定额站和市墙改办等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责,采集、上报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濮阳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装饰装修、定额造价、市政公用、招投标代理、新型墙材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 报送机制。依据本指南,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定期(原则上每季度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送诚信“红榜”、“黑榜”名单,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向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报刊媒体公开发布,同时在濮阳建设网公示。
第六条 发布内容。对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信用“黑榜”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住建局将通过国家、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信用濮阳”、“濮阳市建设网”等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违法违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期限
(一)“红榜”公示
“红榜”公布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黑榜”公示
“黑榜”公布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六个月至一年;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三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修复机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红榜”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政策和法规;无挂靠或出借本单位资质,非本单位注册人员资质挂靠或本单位注册人员资质对外挂靠,参与围标、串标、骗标,违反工程建设流程有关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
2. 近3年无安全质量投诉和安全质量纠纷,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3. 信守合同,无不按时、按质、按量提交咨询成果或提供虚假咨询成果和拖欠合同款等违约行为记录;
4. 具有完善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5. 遵守国家劳动和财税法规,无违反劳动法规或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记录。对企业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记入诚信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业发展方面
1. 被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省、市重点培育建筑企业的;
2. 按时上报统计产值,无错报漏报瞒报行为,近半年产值较大或同比增长较快的;
3. 及时缴纳税收且近半年纳税额度较大或同比增长较快的;
4. 近半年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5. 近半年内有一项以上建筑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综合甲级)或总承包一级(甲级)的;
6. 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专业领域出于国内、省内先进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7.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两新一重”建设的,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濮阳建筑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赢得良好声誉的;
8. 作为主创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相关奖项的(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及省“中州杯”、市“龙乡杯”等国家、省、市行业奖项);
9. 在创新经营模式、努力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实施工程总承包、与外地大型企业实施战略重组等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2019〕17号)的。
(三)招投标管理方面
1.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受到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招投标相关表彰奖励的;
2.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刊物发表招投标有关信息或优秀作品的;
3.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招投标发展创新做出贡献的。
(四)质量监督方面
1.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在工程质量方面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包括市“龙乡杯”、省“中州杯”、国家“鲁班奖”等);
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因质量管理好被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示范工程观摩或召开现场会的。
(五)混凝土质量管理方面
1.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工程质量方面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扬尘治理季度评比中排名第一的;
3. 所供料项目工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包括市“龙乡杯”、省“中州杯”、国家“鲁班奖”等)。
(六)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方面
1. 检测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 所检测工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包括市“龙乡杯”、省“中州杯”、国家“鲁班奖”等)。
(七)安全管理方面
1. 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
2. 企业管理水平评价。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并运行良好的;
3. 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
4.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管控风险,无伤亡事故发生。
(八)工程造价管理方面
1. 定额造价企业:
(1)在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贡献突出,在承揽咨询业务活动中,能够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的;
(2)工作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3)积极参加濮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收到明显成效的;
(4)企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在造价技能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2. 造价工程师:
(1)造价工程师参与定额编制,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关工程造价论文,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的;
(3)个人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在造价技能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九)新型墙材管理方面
1.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1)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企业产品取得了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企业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发展潜力较大,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着内容丰富的企业文化;
(2)企业管理水平评价。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有科学的技术资料文件,内控制度齐全、责任到人、执行有力。能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抽检,产品标识清晰完整,标识率高。交货及时,运抵工地时破损率较低,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等;
(3)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方信用评级和评估成绩良好;
(4)失信行为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使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黏土砖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河南省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的;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认定或产品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产品标识不达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予以纠正的;
(2)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试行)》的;认真填写《河南省建筑工程新型墙材产品使用信息统计表》并及时向濮阳市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的;积极配合墙改部门对新型墙材产品进行抽检的;
(3)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具体实施情况的;认真核对施工单位填写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新型墙材产品使用信息统计表》,无瞒报、漏报的。
(十)农民工薪资管理方面
1. 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建设,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办理工程担保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 三年以上无拖欠农名工工资现象、无农民工上访;
3. 全面应用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的。
(十一)市政公用企业管理方面
1. 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较高。
2. 企业管理水平评价。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
3. 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得“河南省市政优良工程”和“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及“市级市政优良工程”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4.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管控风险,无伤亡事故发生。
5. 失信行为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大气污染管控扬尘防治方面
1. 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扬尘防控实施方案、人员配备齐全,专项资金、设备及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较高。
2. 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近二年内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省、市级建设、环保部门表彰的。
3. 不良行为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连续三个月以上扬尘治理符合“八个百分之百”要求的。
第九条 “黑榜”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挂靠外单位资质或出借本单位资质的;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执业资格挂靠,或本单位注册人员执业资格对外挂靠的;参与围标、串标、骗标等不正当竞争的;
3.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要责任的;
4. 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
5. 未按时、按质、按量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的;
6. 提供虚假勘察设计成果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
1. 办理施工许可时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容缺事项未按承诺时限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多次督促未落实的;
2.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投标管理方面
1. 招标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不按规定时限处理质疑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招标代理机构: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4)招标代理项目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开标评标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1)参加投标企业拟用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
(2)存在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存在恶意投诉的;
(5)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
(6)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质量监督方面
1. 建设单位:
(1)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6)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7)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8)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9)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 勘察单位:
(1)勘察成果文件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2)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3. 设计单位:
(1)设计文件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2)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 施工单位: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5. 监理单位: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混凝土企业质量控制方面
1.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禁用原材料的;
2. 未按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设计不严谨,资料不齐全的;未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3. 出具虚假报告、技术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的;
4. 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试件的;
5. 未按照规范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检验、对出厂混凝土进行留样和出厂检验的;
6. 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7.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流程运转不完整,无法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的行为;
8.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
9. 试验室人员、设施、仪器设备等不能满足《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要求的。
10. 在扬尘抑尘防范治理中,对被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或每季度评比中排名为倒数第一,或预警天气期间违反禁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六)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方面
1. 不按照规范、规定、标准开展检测业务的;
2.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3. 不接受抽测抽验、相互对比试验监督管理的;
4. 不同步上传检测数据、试验影像,不及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不达标与拒不整改的。
(七)安全管理方面
1.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治理;
2.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 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4. 没有建立企业本部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
5.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工程造价监管方面
1. 定额造价企业: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
(3)不按照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的;
(4)企业在发生专职人员变更时,造成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没有达标,未按规定及时补充专职专业人员的;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
2. 造价工程师: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3)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4)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九)新型墙材管理方面
1.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1)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被吊销产品认定证书的;
(2)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证书的;
(3)产品标识标识不完整不清晰、标识率不达标,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 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认定或标识不完整不清晰、标识率不达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不配合或阻挠墙改部门对新型墙材产品进行抽检的;
(2)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认定或标识不完整不清晰、标识率不达标新型墙体材料的;不按时报送《河南省建筑工程新型墙材产品使用信息统计表》的;不配合或阻挠墙改部门对新型墙材产品进行抽检的;
(3)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的;不配合或阻挠墙改部门对新型墙材产品进行抽检的。
(十)农民工薪资管理方面
1. 经相关部门核实,存在农民工欠薪或责令支付仍不予支付的;
2. 主体单位未设置“劳资专管员”或虽设置但未实质开展造成拖欠的;
3. 主体单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上述用工资料的;
4. 现场实名制管理未与濮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一卡通”系统联接的;
5. 因拖欠农名工工资启用强制执行支付的;
(十一)市政公用企业管理方面
1.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治理;
2.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一年内发生2 次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
3. 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4. 没有建立企业本部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
5.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6.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列入不良记录的其他情形。
(十二)大气污染管控扬尘防治方面
1. 造成重大扬尘污染事件的;
2. 对施工现场未达到“八个百分之百”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因扬尘防治不达标,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4. 以暴力抗拒扬尘管理行政执法的;
5. 故意损毁扬尘管理设施设备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
6. 其他违反国家扬尘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
1. 拖延施工屡催不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 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列入不良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红榜”结果应用
列入“红榜”的责任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其他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黑榜”结果应用
对列入“黑榜”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不得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联合惩戒。 列入建筑市场“红黑榜”的各方主体,按照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建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指南》。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