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通知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杜绝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8〕14号)、《濮阳市建设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濮建文〔2019〕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内容及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和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制度。
(二)施工单位中标后,在招投标事项备案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招标、建管等业务部门应督促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金或保函;同时建设单位为更好促使施工单位标后履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其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承包商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商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是指经过注册并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担保协会备案、濮建文〔2019〕174号文规定的担保机构。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的承发包方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
二、保证金额及有效期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保证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投保人应在保函自动延期的15日内履行续保手续。
(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保证金额均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1.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有效期自工程开工时起,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2.承包商履约保证有效期自工程开工时起,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质量保修保证的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3%。保证有效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监督管理
(一)工程保证合同及保函等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保证人应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合同及保函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送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
(二)承发包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分别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三)投保人应向保证人提供合同履约中涉及的与保证相关的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等有关凭证,为保函代偿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工程保证实行在保额度控制。在保额度采取总保证额度与单笔保证额度联合控制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单笔保证额度超过500万的应采用联保方式分担风险。
反担保保证金采取第三方专户管理(为指定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行业担保协会)。根据企业信用和履约能力,按不低于保证金额10%的标准由被保证人直接将反担保保证金存入其中,切割保证人风险关联,确保被保证人反担保金的安全。
保证人应建立被保证人的保后评价制度,对被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被保证人信誉档案,为实现差别化保证提供依据。
保证人应建立过程跟踪、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发现项目存在违约风险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四、惩处措施
(一)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承包商未按要求办理履约保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二)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保证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管理,保证人在工程保证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濮阳市建设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记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我市开展工程保证业务。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承诺书签字盖章后报市住建局建管科,具体由各承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县(区)住建局和市招标办、市建筑业管理处、市质监站负责汇总上报。截止时间: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柳晓雪 联系电话:0393-666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