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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时间:2022-03-25 来源: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启动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工作。请各社会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2年4月4日。

二、申报程序

请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主动向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局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备案材料。

此次申报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件申报等方式进行。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确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单位予以回复。

三、申报要求

对于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社会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及时上报,经核查后从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对于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

四、申报备案材料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2、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1: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管,包括市城区内以下单位和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10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2.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20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2.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甲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生产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厂;

2.储存甲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或者储存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且总储量在10000t以上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国家储备粮库;

3.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棉库;

4.总储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5.总储存价值在50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国家级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管,包括以下单位和场所(市城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或者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包括局部应用系统,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2.客房数在7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7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区)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生产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厂;

2.甲、乙类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其他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且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一级和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省级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同时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包括本辖区以下单位和场所:

(一)本辖区内同时满足以下列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1.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不符合一级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二级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3.未同时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本辖区内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附件2: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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