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经开文〔2023〕82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21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任质量奖是区管委会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区质量强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分为主任质量奖和主任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主任质量奖评定数额不超过3个,主任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区评委会主任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评定标准等,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开展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社会评价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每届评审前,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3名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人员应具备资质,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服务和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节能环保等方面,走在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其中第二、三产业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六)获得过“提名奖”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主任质量奖。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2年内有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2年内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2年内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
(六)近2年内参加主任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2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由区评审办发出主任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办)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总分为1000分。获得主任质量奖、主任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得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
第十三条 区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申报企业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授奖建议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区评审办将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和提出的授奖建议单位名单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区评委会对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奖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在区官网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单位,由区管委会发文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区管委会对获得主任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主任质量奖提名奖的,只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支持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获奖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荣誉的,或在获奖后4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主任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委会可提请区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不予受理主任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主任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主任质量奖同一奖项。对再次获得同一奖项奖的,只授予称号,不授予奖金。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区评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高新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濮高文〔201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