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经开党政办〔2024〕21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濮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4〕19号),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底,在全区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疏堵结合、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综合施策、分类施策。有机嵌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要内容,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 规范行业发展。抓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宣贯工作,组织辖区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规范条件申报,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进入工信部门公告名单的生产企业,加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生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责任分工: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2. 推动标准落实。抓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宣贯工作,结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规范修订及时开展宣贯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责任分工: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3. 落实互认协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署,从严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4. 强化认证、检测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CCC)认证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按照规则开展工作,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强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等情况检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计划,加强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对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5. 强化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督促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上级依法责令召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6. 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强制性(CCC)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告知其所有经营单位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持续开展销售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进行打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7.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要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 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法律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勤务大队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9. 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车用蓄电池。(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0.实施登记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等信息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分工:区交通勤务大队牵头负责;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1.加强路面执法。加强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设备建设,提高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识别取证能力,2024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2025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强化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运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责任分工:区交通勤务大队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交通勤务大队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负责,区规划建设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4.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将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按标准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持续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工作,加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应建未建、缺建停放充电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补建、改建工作实施“一区一策”,摸清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安全现状,确定补建、改建比例,列出建设计划。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办)要将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负责筹措所需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维修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并向业主公示,保障改造资金需求。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新型充电模式。各乡(镇、办)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分工: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辖区架空层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解决群众停放需求;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住建部门并协助处理。(责任分工:区规划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房产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6.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要组织引导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要求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供电及充电经营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分工: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7.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检查频次要求;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明确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管理。(责任分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房产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宣传提示。房产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并协助处理;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事项已赋予乡镇(街道)的辖区,由乡镇(街道)查处;其他辖区由乡镇(街道)移交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查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联合纠治。(责任分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房产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1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能够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结合实际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0.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分工: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财政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21.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贯工作,建立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抓好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措施举措,推动生产、销售企业以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处置利用。(责任分工:区工信局、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后溯源调查能力。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分工: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勤务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救援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要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责任分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六)逐步解决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问题
24.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相关内容,采取专题报道、网络直播等形式进行解读,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新闻媒体要定期曝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反映违法线索。(责任分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勤务大队、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25.强化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性教育。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依托融媒体中心制作发布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片、公益广告片和宣传海报等新媒体作品,强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性教育,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所属宣传资源平台同步推送。各乡(镇、办)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发动网格员、“一队一中心”人员、片区民警、物业服务人员、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进门入户开展宣传提示和警示提醒;利用标语横幅、海报宣传栏、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社区广播、农村“大喇叭”等载体高频次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防范常识及典型案例,重点宣传“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的火灾危险危害,教育引导群众不购买或使用未经CCC认证产品,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责任分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勤务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发局配合;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26.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条线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所属系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所属系统单位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观看火灾案例警示片。(责任分工: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勤务大队、区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经发局等单位依据职责指导;各乡〔镇、办〕配合落实)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4年7月20日前)。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立足整治实效,细化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推进计划,专题研究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针对本辖区、本行业涉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深挖细挖、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现状、制定建设计划,摸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底数、销售主体底数,边摸底边排查、边排查边整改,有效纠治一批即查即改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研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
(三)综合整治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隐患,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统筹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工作进度,同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基本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领导为组长的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阶段安排和工作重点实施集中办公,统筹解决整治行动中的突出问题,及时为在全链条整治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共同开展调度会商、督导检查、通报等重点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方案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完成时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加强对各乡(镇、办)监督指导,推动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各乡(镇、办)要按照区级要求成立行动专班,制定落实措施和推进计划,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监督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勤务、综合执法等负有执法权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督导问效。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加大点名、通报、约谈力度。建立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回收等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溯源调查并依法追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其型号进行曝光公示。
请各乡(镇、办)、区直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及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工作专班,自2024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