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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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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濮阳市****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0**** |
案件名称 | 濮阳市****有限公司****车间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濮开)应急罚〔2024〕 4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0月11日 |
处罚结果 | 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4年9月19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濮阳市****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二楼平台和钢化炉区域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决定给予濮阳市****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正,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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