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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24〕52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导则》的通知

时间:2024-10-10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导则》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10月10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濮阳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濮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及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活动。

第二章 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经开区司法行政办公室是区管委会的司法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办理以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依法推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协调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

  区管委会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以牵头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为协办单位;牵头行政事业单位不明确的,由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指定应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被诉行政行为原承办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应诉。

  第六条被诉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司法监督。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媒体高度关注、存在群体性或敏感性因素、败诉风险较大且后果严重等案件,可以申请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组织案件研讨。

  第八条经人民法院建议或者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相关工作人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提供证据,因不可抗力等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相应措施,按照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内容,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书面反馈,并报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导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办公室予以提醒、通报或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本级政府转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按时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不当履行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五)拒不回复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

  (六)拒不配合上级政府或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工作安排的;

  (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不力的;

  (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事业单位利益的;

  (九)不按要求对行政败诉情况进行报告备案的;

  (十)其他违反本导则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可以追责的情形参照《濮阳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事业单位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导致行政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引起的过失等行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因历史遗留问题、社会维稳问题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不纳入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五条 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

  被问责人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案件败诉的,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导致案件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请示或审批程序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采纳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案件败诉的,该工作人员免责,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败诉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自行启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自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裁判文书、行政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和下一步整改措施向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区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败诉案件,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人员是单位主要领导的,报请管委会批准后进行责任追究;认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处理;需要取消责任单位评先评优资格的,将处理意见抄送本级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追责处理结果,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司法行政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条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败诉行政事业单位及应作出追责处理结果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责任追究的,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该单位制发《督办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未规定的行政应诉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按照《濮阳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濮阳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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